滨人社字[2013]68号
关于调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申报时间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善工作机制,维护好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鉴定工作申报时间和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10日。鉴定结论的有效期为1年,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被鉴定人,除病伤情发生变化的,鉴定结论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申报程序
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滨州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准备好需要提供的病历等有关资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其中,市直单位直接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12室);县属单位按第一条规定的申报时间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区)局经审核同意后,于申报月份的12日之前将审核同意的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和花名册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鉴定。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按照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切实做好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的报名组织工作。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