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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申报时间的通知

[日期:2014-02-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调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申报时间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善工作机制,维护好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鉴定工作申报时间和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时间为:2月20-28日、5月20-30日、8月20-30日、11月20-30日。鉴定结论的有效期为1年,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被鉴定人,除病伤情发生变化的,鉴定结论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报名条件及申报程序

1、截止到季度末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企业职工,含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

3、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缴费年限条件的人员;

4、非因公伤残或患病的。

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劳动能力初鉴表》(一式一份),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医疗专家进行初鉴,经初检合格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最终鉴定。

三、  被鉴定者需提报的个人材料

1、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

2、《职工劳动能力初鉴表》(一式一份)、《滨州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贴1寸近期彩色照片);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县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疾病过程中形成的一年以上原始病历(不能提供原始病历,提供原始病历复印件的,必须有医院病案室负责人签字及医院医务处盖章)、各种检查结果和最新诊断结论。其中精神性疾病须有5年的病历,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

被鉴定者必须到签定现场进行当面鉴定,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病历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被鉴定资格。

 

 

 

 0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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