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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3-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棣人社字[2013]14

           

 

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

    根据滨人社字[2013]43号文件及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年初参保基数审核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保险费基数审核等工作通知如下,请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基数审核工作程序

    (一)参保企业。登记基础信息数据调度。由劳保处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中调出各参保单位上年末参保基数基础数据,生成审核文件发给参保单位。

    (二)参保基数编制。参保单位对全部用工花名册、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财务决算报表、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进行整理,在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照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工资收入加盖公章;参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照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口径)审核、确定每个职工本年度缴费基数,录入审核文件新缴费基数字段。

    (三)初审。参保单位将上年度12月份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全部用工花名册、审核文件等资料报劳保处进行初审。本年度如果有参保人员减少,应该事先办理减少手续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资料;如果有参保人员增加,参保单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及参保人员的联系电话,需要带好参保人员二代身份证原件办理参保手续,不得在审核文件中增加。由劳保处对照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资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对工资资料不实、不全的,直接调阅财务工资凭证进行审核。对重点单位和不按照规定申报工资资料的,按社会保险稽核程序进行审核,或提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打印《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基数审核花名册》(一式两份),办理初审手续,留存用工花名册、工资资料,将初审花名册转参保单位进行公示。

    (四)公示。参保单位将《参保基数审核花名册》在内部进行张榜公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对于职工提出的缴费工资基数问题,参保单位应予重新核实,更正后填入花名册,录入审核文件,一并报劳保处复审。

    (五)复审。劳保处对公示情况和缴费工资基数增长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办理审批手续,《参保基数审核花名册》分别由劳保处(公示花名册)和参保单位存档。

(六)生成征缴计划信息。劳保处将审核确认后的审核文件批量转入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生成全年征缴计划信息。然后,参保单位按征缴信息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七)时限。各参保单位应对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基数审核工作高度重视,于325日前到劳保处办理参保基数审核工作。

二、社会参保登记验证

本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工作与各项保险参保基数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由劳保处打印出《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审核表》发给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按规定详细填写《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审核表》,持社会保险登记原件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签署公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手续。劳保处对《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审核表》中的登记信息和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验证手续,记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信息有变动的录入信息系统。对验证资料、信息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参保单位补办好手续。

三、加大依法征缴力度,继续推行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四项保险“一票征缴”

参保基数审核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确保基金增收和发放的关键和前提,各参保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防止和杜绝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影响职工待遇问题的发生。对养老保险按规定落实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制度,对未实行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制度对在法律、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提出异议的,劳保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稽核或劳动保险稽察发现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基本养老费的单位,劳保处将按规定依法追缴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缴和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劳保处对企业养老保险、工伤、失业、生育四项保险完善一票征缴申报、缴费、审核手续,严格审核缴费基数和设置缴费费率,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均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为准,企业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缴纳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稽核

为规范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应收尽收,营造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相关文件和政策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主要包括缴费单位是否按政策规定申报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对于核查工作中发现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整改;稽核待遇领取要保证基金支付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核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积极求证真实性和支出的合理性。

五、申报、缴费时间

参保企业必须在每月的10日前,对当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申报、缴费。凡无故拖欠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标准

按照滨人社[2013] 43号文件规定,2013年度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2030元,月最高缴费工资为10150元:企业职工应以2012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3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工资收入低于2030元的,按2030元计算,高于10150元的,按10150元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3385元,收入低负担较重的,月缴费基数可按2030元。

 

    附件: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

    2.单位审核缴费基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三年三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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