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上半年申报基本医保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滨人社字〔2012〕273号)规定,2014年上半年无棣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申报工作已开始。请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按文件要求,将申报材料于2014年5月20日前报县医疗保险事业处,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
附: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和零售药店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滨人社字〔2012〕27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党群工作部:
根据《社会保险法》、《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滨政办[2011]61号)、《滨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滨劳社[2008]35号)和《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滨劳社[2008]36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审批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定点条件
(一)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3、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并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7、配备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并能保证与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接;
8、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标准,取得GSP认证证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药店经营场所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偏远地带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40平方米);
6、能保证医疗保险药品供应,医疗药品目录内处方药备药率要达到60%,目录内OTC药品备药率要达到90%;
7、能保证营业时间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
8、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
9、配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相配套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二、申报材料
(一)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所需材料:
1、《滨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物价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以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情况;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卫生技术人员情况并附复印件;
8、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1、《滨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GSP认证证书;
4、职工花名册及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5、药品零售人员健康查体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7、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
需要申请定点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须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材料完备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全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材料完备的,将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规划布局所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审批。定点门诊、定点药店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院由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或委托辖区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后,书面通知市局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安装配套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五、监督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的定点标牌,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点等内容时,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其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或委托辖区经办机构)批准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考核和监督检查。
(四)各县(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批准的辖区内定点门诊和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考核和监督检查。
(五)经检查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存在违反《滨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年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