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滨政办发〔2011〕61号)文件精神,我县从2012年1月份开始建立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制,退休人员医疗累计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2001年10月至2011年12月31日按规定缴费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正常享受各项医保待遇(住院及个人帐户)。为更好地做好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金按照本人养老金的4%划入(扣减5元大额救助金),我单位每年第一季度为退休人员调整个人养老金帐户划拨基数,各参保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单位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花名册并加盖公章,到医保处办理基数调整申报手续。因单位或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造成退休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各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新办理退休的,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后,需提供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审批表复印件到医保处办理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联系电话:6327995
无棣县医疗保险事业处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