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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3-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棣人社字〔2016〕2号

 

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社会保险

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人员:

    根据滨州市一票征缴办法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医疗五项保险年度网上一票征缴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保险费基数审核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医疗五项保险网上一票申报、缴费工作

    为促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方式改革,构建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市“电子社保”建设规划,我县自2016年1月起实行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医疗保险网上征缴。

    (一)网上申报系统对各项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征缴”,由参保单位统一向征缴机构发起网上申报和缴费,参保项目、缴费基数、人员增减等网上申报信息由“一票征缴”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确认。

    (二)为构建全覆盖的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网络,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参保单位统一在合作银行开户。参保单位开户后,要及时上报一票征缴经办机构,开通网上社保系统。

    (三)基本流程:参保单位报征缴机构完成年度缴费基数审核后即可按月办理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在网上服务大厅发起参保项目、人员增减及缴费基数申报,征缴机构在业务内网做出审核确认,然后参保单位调取网上银行办理缴费,征缴机构基金收入帐户和社保信息系统收到缴费信息后自动确认,征缴机构打印票据,完成网上申报流程。如果缴费当月无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变化(企业要及时将增减人员变化表上报劳保处备案),参保单位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无需征缴机构审核。同时积极推进个人缴费网上申报、缴费工作。

    二、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审核工作

    参保基数审核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征缴发放的关键和前提,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防止杜绝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而影响职工利益的问题。各项保险按规定落实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制度,对未实行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制度,在法律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未对缴费工资提出异议的,县劳保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稽核或劳动保障稽察,发现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县劳保处将按规定依法追缴单位缴费部分并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缴和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将依法处理。根据滨州市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实施办法规定,我县将继续对各类用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一票征缴。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登记、核定基数、申报缴费。严格审核缴费基数和设置缴费费率,各项保险缴纳均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为准,企业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做好企业参保缴费基数审核工作程序

    (1)调度基础信息数据:县劳保处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调出各参保单位上年末参保基数基础数据,生成审核文件发给参保单位。

    (2)参保基数编制:参保单位对全部用工花名册、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财务决算报表、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进行整理,在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照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工资收入加盖公章;参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照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口径)审核、确定每个职工本年度缴费基数,录入审核文件新缴费基数字段。

    (3)初审:参保单位将上年度12月份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全部用工花名册、审核文件等资料报县劳保处初审。本年度如参保人员减少,应事先办理减少手续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资料;如参保人员增加,参保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及参保人员的联系电话,带好参保人员二代身份证原件办理参保手续,不得在审核文件中增加。县劳保处对照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资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对工资资料不实、不全的,直接调阅财务工资凭证进行审核。对重点单位和不按规定申报工资资料的,按社会保险稽核程序审核,或提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初审合格后打印《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基数审核花名册》(一式两份),办理初审手续,留存用工花名册、工资资料,将初审花名册转参保单位进行公示。

    (4)公示:参保单位将《参保基数审核花名册》在内部张榜公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对职工提出的缴费工资基数问题,参保单位应予重新核实,核实后确需更改的,按程序更正填入花名册,录入审核文件,一并报县劳保处复审。

    (5)复审:县劳保处对公示情况和缴费工资基数增长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办理缴费基数审批手续,《参保基数审核花名册》分别由县劳保处(公示花名册)和参保单位存档。

    (6)生成征缴计划信息:县劳保处将审核确认后的审核文件批量转入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生成全年征缴计划信息。然后,参保单位按征缴信息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7)时限:各参保单位务于4月15日前到县劳保处办理参保基数审核工资。

    三、社会参保登记验证

    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工作与各项保险参保基数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由县劳保处打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审核表》发给各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按规定详细填写《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审核表》,持社会保险登记原件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手续。县劳保处对《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审核表》中的登记信息和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验证手续,记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信息有变动的录入信息系统。对验证资料、信息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参保单位补办手续。

    四、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和费率浮动

    (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按照国家划分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见附件三)及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现确定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为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的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鲁人社发〔2015〕52号和滨人社发〔2015〕52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1)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核定其在下周期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2)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统计期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分为年度支缴率、浮动周期支缴率。

    (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时段,确定每二年为一个浮动周期。在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次年仍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定支缴率。

    (4)财政部门代缴工伤保险费的所有单位作为一个缴费主体核定支缴率;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5)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以行业基准率为基础,按上一浮动周期支缴率为参数,具体浮动标准为:一类至八类行业,15%<支缴率≤90%的基准费率不变;90%<支缴率≤150%、150%<支缴率≤200的基准费率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0<支缴率≤15%、支缴率为0的基准费率分别向下浮动80%、50%。用人单位当年支缴率大于200%的,次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内的最高费率档次标准执行,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周期不变。

    (6)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继承单位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

    五、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滨人社字〔2015〕209号文件规定,我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从2016年1月起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一)我县机关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实行同一缴费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按工伤保险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其公伤待遇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予以补足。

    六、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七、职工工伤、生育治疗,须在公布的服务协议机构就医。

    为保证医疗质量,确保有效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滨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职工工伤生育治疗,须在无棣县中医院、无棣县人民医院、鲁北开发区医院和无棣县第二人民医院(见附件二)就医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生育职工确需到统筹外医院就医的,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八、社会保险稽核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稽核内容主要包括:缴费单位是否按政策规定申报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等。在稽核工作中发现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由他人继续冒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整改;稽核待遇领取要保证基金支付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核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积极求证真实性和支出的合理性。

    九、申报、缴费时间

    各参保企业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各参保人员必须在每年4月至12月25日前对当年社会保险费进行缴纳),对当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申报、缴费。凡无故拖欠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标准

    按照滨人社[2016]26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2670元,月最高缴费工资为13350元:企业职工应以2015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6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工资收入低于2670元的,按2670元计算,高于13350元的,按13350元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4450元,收入低负担较重的,月缴费基数可按2670元。

 

附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附件:滨州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

附件:一类至八类行业浮动费率表

附件:单位审核缴费基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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