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
专项检查的通知
县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服务管理,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定于近期对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及内容
2015年6月1日前,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正常开展办学;师资是否齐备、场地是否达标、教学设备是否充足;招生广告是否存在违法和虚假宣传;是否超出批准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场地等开展招生培训;安全管理是否存在隐患;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现象。
今后,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须到县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招生广告中的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和层次等应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如实发布,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许诺或误导。
二、专项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2014年度办学情况总结和《无棣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2、《办学许可证》副本、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备案。
3、专(兼)职教师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本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4、培训机构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证明。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说明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
三、专项检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勘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材料审核。各民办职业机构应根据检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15年6月25日-30日期间向县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与就业职业能力建设室报送材料。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补齐报送,地点:无棣县棣州大街政务中心0330房间。
(二)现场勘验。7月上中旬,县人社局组织人员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抽查,重点对办学场地及设备条件、安全消防设施配备、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勘验。
四、有关事项
(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办学情况检查工作,认真准备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办学情况或检查不通过的,由县人社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在整改规定时间内仍未报送或检查不通过的,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培训资质,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办学资质。
(三)其他事宜,可与县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与就业职业能力建设室联系。电话:0543-678009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