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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3-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人社字[2014]12

 

 

 

 

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社会保险

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人员:

    根据滨人社字[2014]26号文件及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四项保险年度参保缴费基数审核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保险费基数审核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审核工作程序

    (一)调度基础信息数据。县劳保处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调出各参保单位上年末参保基数基础数据,生成审核文件发给参保单位。

    (二)参保基数编制。参保单位对全部用工花名册、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财务决算报表、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进行整理,在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照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工资收入加盖公章;参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照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口径)审核、确定每个职工本年度缴费基数,录入审核文件新缴费基数字段。

    (三)初审。参保单位将上年度12月份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全部用工花名册、审核文件等资料报县劳保处初审。本年度如参保人员减少,应事先办理减少手续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资料;如参保人员增加,参保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及参保人员的联系电话,带好参保人员二代身份证原件办理参保手续,不得在审核文件中增加。县劳保处对照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资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对工资资料不实、不全的,直接调阅财务工资凭证进行审核。对重点单位和不按规定申报工资资料的,按社会保险稽核程序审核,或提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初审合格后打印《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基数审核花名册》(一式两份),办理初审手续,留存用工花名册、工资资料,将初审花名册转参保单位进行公示。

    (四)公示。参保单位将《参保基数审核花名册》在内部张榜公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对职工提出的缴费工资基数问题,参保单位应予重新核实,核实后确需更改的,按程序更正填入花名册,录入审核文件,一并报县劳保处复审。

    (五)复审。县劳保处对公示情况和缴费工资基数增长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办理缴费基数审批手续,《参保基数审核花名册》分别由县劳保处(公示花名册)和参保单位存档。

(六)生成征缴计划信息。县劳保处将审核确认后的审核文件批量转入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生成全年征缴计划信息。然后,参保单位按征缴信息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七)时限。各参保单位务于320日前到县劳保处办理参保基数审核工资。

二、社会参保登记验证

2014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工作与各项保险参保基数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由县劳保处打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审核表》发给各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按规定详细填写《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审核表》,持社会保险登记原件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手续。县劳保处对《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审核表》中的登记信息和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验证手续,记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信息有变动的录入信息系统。对验证资料、信息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参保单位补办手续。

三、加大依法征缴力度,继续推行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四项保险“一票征缴”

参保基数审核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征缴发放的关键和前提,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防止杜绝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而影响职工利益的问题。各项保险按规定落实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制度,对未实行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制度,在法律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未对缴费工资提出异议的,劳保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稽核或劳动保障稽察,发现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县劳保处将按规定依法追缴单位缴费部分并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缴和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将依法处理。县劳保处要完善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四项保险 “一票征缴”的申报、缴费、审核手续,严格审核缴费基数和设置缴费费率,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纳均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为准,企业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稽核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稽核内容主要包括:缴费单位是否按政策规定申报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等。在稽核工作中发现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由他人继续冒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整改;稽核待遇领取要保证基金支付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核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积极求证真实性和支出的合理性。

五、申报、缴费时间

各参保企业必须在每月10日前,对当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申报、缴费。凡无故拖欠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标准

按照滨人社[2014] 26号文件规定,2014年度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2300元,月最高缴费工资为11500元:企业职工应以2013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4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工资收入低于2300元的,按2300元计算,高于11500元的,按11500元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3835元,收入低负担重的,月缴费基数可按2300元。

 

附件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附件2单位审核缴费基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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