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无棣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使用社保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我县将从2014年1月份开始发行使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现金存折的使用。为切实做好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使用社保卡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单位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落实各项具体工作,确保社保卡应用目标按时完成。
二、按照滨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滨人社字〔2012〕273号)的规定,各定点单位与县医疗保险事业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领定点标牌。
三、为保证社保卡的顺利应用需在各定点单位使用的计算机上加挂读写卡机具、购买PSAM卡、申请医保内网专线,各定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读写卡机具数量,认真填写《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入网资格认证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
四、根据社保卡系统建设进度,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将对各定点单位进行人员培训、设备安装,各定点单位要按规定时限积极予以配合完成。
无棣县医疗保险事业处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