棣人社字[2014]31号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无棣县社会保险便民服务办法》的通知
县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参保单位:
现将《无棣县社会保险便民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1日
无棣县社会保险便民服务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更好的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项目
办理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居民和职工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采集业务,因身体等原因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实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二、承办主体
承办主体为县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参保单位、行政村(社区),要严格按照职责提供服务。
三、办理程序和办法
(一)上门办理。县社保经办机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公开上门服务预约电话,在网站、服务大厅、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县内因高龄、瘫痪、疾病等原因本人不能到场的服务对象,如提出属于服务项目内的申请,有关承办主体自接受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时间)上门办理,并做好受理、服务和办结登记。
(二)就近办理。下放经办服务事权,纳入镇(街道)管理的社会保险服务对象,由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做好辖区服务项目内便民服务工作,汇总情况后向县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结果。县外居住的领取资格认证对象,可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将认证结果邮寄到相应的县社保经办机构。
(三)委托办理。因工作量大、任务集中等原因难以按时完成领取资格认证任务时,县社保经办机构可委托资格认证对象所在单位协助进行认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可委托认证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认证。认证材料要按规定程序完备相关手续,必须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在外地居住或行动不便的领取资格认证对象,可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前来认证。
四、责任分工
(一)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医保处、劳保处、机保处、农保处、就业处、信息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全县参保人员便民业务办理情况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监督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参保单位开展便民服务工作;设立公开便民服务电话,安排人员在规定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加强与县外社保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好异地居住参保群众的资格认证工作。
(二)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照县社保经办机构的安排指导,做好辖区内社保便民服务工作的落实;设立便民服务电话,对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主动上门服务;做好便民服务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张贴通知、发放材料、电话通知、喇叭宣传等方式,使符合条件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政策并参加资格认证和信息采集。
(三)参保单位、村(社区)。按照社保便民服务工作安排,对本单位、行政村(社区)领取待遇职工、居民通过日常掌握和重点走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认证,并对认证结果真实性负责;协助做好社保卡信息采集的人员通知、组织、发卡等工作。
五、纪律要求
县各社保经办机构、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及参保单位、行政村(社区)在各项便民服务工作开展中,不得违规以任何形式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各承办主体及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经办事项结果真实、公正。出现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造成重复领取待遇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社会保险便民服务工作要严格落实服务规范、文明用语、纪律要求等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规定,对在社保经办服务中出现的工作作风、办结质量等问题,将视情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