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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4-01-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6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发[2013]32号)文件规定,自2013121日起,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管理。

一、根据“市级统筹文件”规定:“初次参保和无故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自缴费(补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进入6个月的待遇过渡期,即:第16个月住院的,应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分别按10%20%30%40%50%60%的比例支付,从第7个月起按正常标准支付”。鉴于“市级统筹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请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或无故中断者,其所发生医疗费按“市级统筹文件”规定办理,不能纳入报销范围的责任自负。

二、按照“市级统筹文件”及《滨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滨人社字[2012]293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申报“特殊疾病”时间为每年的210日至28日、810日至30日,逾期不予受理。

                             

无棣县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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