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年审
[日期:2011-05-25] |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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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劳动用工年审 |
受理机构: |
县人保局 |
服务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
申报条件: |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 |
受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 4、《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规定:“……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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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单位委托书。 2、填写好的《年审手册》。 3、上年年末全部职工名册。 4、使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聘用协议;使用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的停薪留职协议、聘用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 5、上年度新招用劳动者的《招用人员登记表》。 6、上年度劳动合同花名册,新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7、上年度全部职工原始考勤表(卡)。 8、上年度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已入财务帐的工资发放单)。 9、企业技术工种目录表、从事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以及申请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情况表。 10、上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凭据。 11、上年度会计总帐、应付工资明细帐、应付福利明细帐和审计报告。 12、用人单位的所有管理规章制度。 13、扣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及向职工收取集资、押金、风险金、手续费等的收据存根。 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1、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自日起60日内到劳动监察办公室办理监督审查申报; 2、下发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工作通知; 3、用人单位于每年5月份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领取《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手册》; 4、用人单位填写《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手册》,并按各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5、用人单位于当年的6月2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手册》及相关资料至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6、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制度、职业技能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1)对初步评定为合格的用人单位名单,会同局相关部门审核,综合评定合格企业名单; (2)对存在违法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 7、将综合评定合格企业名单报市监察支队,作为市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守法诚信企业”的依据。 |
办理时限: |
随时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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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543-63204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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