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就业)失业登记 |
受理机构: | 县人保局 |
服务对象: | 全县失业人员 |
申报条件: |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受理依据: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61号文件 |
申报材料: |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自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
办理流程: |
1、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2、失业登记; 3、失业登记所需资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身份证,照片5张,工资单,缴费记录; 4、失业保险申领办理存折。 |
办理时限: | 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
联系方式: |
0543-6786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