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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

[日期:2011-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事项名称: (就业)失业登记
受理机构: 县人保局
服务对象: 全县失业人员
申报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受理依据: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61号文件

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自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办理流程:

1、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2、失业登记;

3、失业登记所需资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身份证,照片5张,工资单,缴费记录;

4、失业保险申领办理存折。

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联系方式:

0543-678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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