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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

[日期:2011-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事项名称: 医疗保险缴费
受理机构: 县人保局
服务对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破产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城镇居民。
申报条件: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原国有、集体企业(含破产改制企业)失业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且档案由县劳动就业处代存的职工(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由于企业破产改制,无能力为其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基金的;失业后由劳动就业处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以及所在企业无能力缴费(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县政府批准)的退休人员。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成年居民(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和未成年居民(中小阶段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未入学的少年儿童)。

受理依据:

《无棣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棣政发【2008】84号)《无棣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棣政发【2008】74号)   

申报材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花名册、用工合同、工资单;个人缴费的提供就业处代存档案凭证、身份证、工资折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的需提供退休证、工资折。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寸白色背景免冠彩照;低保和重残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或残疾证。

办理流程:

提交所需资质材料——审核缴费基数——缴费

 

 

 

办理时限: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金及大额救助费。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保费。

收费标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缴纳。1.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基数缴费。2.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在职和退休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负担;财政差额拨款单位,财政负担3%,单位负担3%;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全部由单位负担。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退休人员个人缴的,以其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5%,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执行。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成年居民(指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一般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70元/年;老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30元/年;低保对象和重残人员个人缴纳30元/年。2.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个人缴纳50元/年;低保对象或重残人员个人缴纳20元/年。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联系方式:

0543--6327995   6889801   688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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