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人社函[2010]6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和社会保障办公室、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有关企业:
经研究,我市定于十月份进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滨州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其中,市直单位直接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12室);县(区)单位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经初检通过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鉴定。
二、被鉴定者需报的个人材料:1、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2、《滨州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贴1寸照片);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4、县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疾病过程中形成的一年以上病历(对于不能提供原始病历,必须提供有医院病案室负责人签字,医院医务处盖章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各种检验报告单(片)和最新诊断结论。其中,精神性疾病须有系统治疗5年的病历,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
三、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四、申报期限: 10月8—20日为申报期限。市直各有关单位将《滨州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及病伤材料、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将本县(区)《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及相关材料务于25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鉴定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几点要求:1、被鉴定者必须按规定到鉴定现场进行当面鉴定,并出示身份证件。2、对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历等病伤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被鉴定资格。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162911 联系人:杜萍 房伟。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