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政办字〔2013〕84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在一、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85%、70%。
二、城镇居民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调整为200元、600元、7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各减少100元,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
三、将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自2013年底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在未全面实现统收统支之前,每年调剂金幅度不低于20%。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搞好付费办法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切实提高城镇居民医疗待遇水平。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