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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10-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文件

 

滨人社发[2011]60号

 

关于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劳动保障办公室)、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滨政发[2008]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支付标准做适当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未成年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150元、20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封顶线、支付比例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600、700元,第二次住院各减少100元,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发生的符合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封顶线分别为6万元、10万元,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57%、50%。

 

 

三、调整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女性参保居民计划内生育住院时,缴费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满一年不满二年、满二年不满三年、满三年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分别按60%、80%、100%的比例支付。

 

 

 

希望各县(区)进一步加大扩面和征缴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搞好付费办法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抓好增收节支,确保统筹基金安全运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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