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棣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关于解决我市城镇未参保
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棣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转发〈关于解决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纳入工作积极稳妥,顺利完成。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棣县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
关于解决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
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财政局,高新区、北海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养老保险市直管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8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
一、 工作职责的划分
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按户籍属地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工作部署,全市补缴纳入人员认定工作的督导、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户籍在滨州市区(包括滨城区、开发区、高新区)的市属(含市属)以上单位及市外城镇单位补缴纳入人员的认定及经办管理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户籍在本辖区内相关单位补缴纳入人员的认定及经办管理工作;滨城区、开发区、高新区负责户籍在本辖区内区属(含区属)以下单位的补缴纳入人员的认定和经办管理工作。
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职责。原工作单位现仍存续的,由原工作单位(或改制、重组后的单位,以下通称原单位)负责;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原工作单位已破产、解散、注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或原在辖区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由补缴纳入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
二、实施范围的认定
(一)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时,应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确定;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考察取证。具体认定时可根据公安部门关于城镇人口统计口径进行认定,根据公安部门统计口径认定为非城镇人口的,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前其原始记录为“非农业户口”的可认定为城镇户籍人员。
(二)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街道(乡镇)属企业。
中央、省属驻滨单位及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认定所需资料
(一)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证明本人1996年1月1日前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档案资料。
原单位有义务并应协助提供有关原始资料,补缴纳入人员可向原工作单位索取相关资料,原单位不存在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诉求。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支持和帮助,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曾在市外工作的补缴纳入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原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原工作单位的存续证明材料。
四、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除依据本人档案外,还可参考下列原始资料:
(一)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招用记录;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三)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获奖证书、健康查体证、考勤表、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照片等能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五)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工、家属工等单位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六)申请参保人员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记载等;
(七)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
五、办理程序
补缴纳入人员搜集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街道劳动保障所初步认定后,按本意见第一条工作职责划分的有关要求报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街道办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并办理待遇领取证。
六、其他事项
(一)补缴纳入人员的管理。补缴纳入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其相关材料整理立档后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补缴纳入人员应按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要求按时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逾期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暂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二)单位补助。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单位补助资金不计入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个人缴费账户。
(三)办理时限。补缴纳入人员认定、审查、审批、缴费等工作应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四)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申请审批表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申请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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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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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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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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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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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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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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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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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前是否已享受或参加 |
1、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 ) 2、居民养老保险 ( )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 | ||||||||||||
申 请 本人申请按照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自愿按 档标准一次性补缴 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申报意见 |
申请人1996年1月1日前曾在 (单位)工作,特此证明。 ( 盖 章 ) 年 月 日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意见 |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且在此申请前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记录。公示期满无异议。 (盖 章)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申请人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意其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自补费次月起按其补费档次享受相应档次的月基本养老金。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1、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或在我市以外的城镇单位有工作经历的由管辖其户籍的街道办事处申报。
2、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各一份。
3、本表连同单位或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申请人户口复印件、缴费收据复印件等存入申请人档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保管。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集体企业 意见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