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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1-05-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滨人社发[2010] 45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室、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各统筹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 38)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年七月二十六日

 

 

  

鲁人社发【2010 38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00元,原取暖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二、企业离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比照当地机关标准执行,当地机关没有提高1100元执行。

    三、按本通知调整取暖补贴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l 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 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 0 1 0年度起执行。

 

00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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