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人社发[2010] 4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室、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各统筹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 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鲁人社发【2010】 38号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00元,原取暖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二、企业离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比照当地机关标准执行,当地机关没有提高1100元执行。
三、按本通知调整取暖补贴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l 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 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 0 1 0年度起执行。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