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
受理机构: | 县人保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在职工及下岗职工 |
申报条件: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以上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 |
受理依据: |
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104号规定。 |
申报材料: |
被鉴定者需报的个人材料:县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疾病过程中形成的一年以上的原始病例、各种检查结果(含各种检验报告单、临床需X光透照或拍CT片的,要附X光片或CT片等)和最新诊断结论。不能提供原始病例,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有医院病案室负责人签字,医院医务处盖章的原始病例复印件。其中精神性疾病须有5年的病历,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经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或下岗职工再上报:1、职工人事档案;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职工居民身份证 |
办理流程: |
1、审核职工人事档案所填写的出生时间及参加工作时间;2、审核职工参保时间;3审核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姓名是否与档案的姓名相符。 |
办理时限: | 各县区根据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确定办理时间。 |
收费标准: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1号)规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按每人每次250元,县级劳动能力鉴定按每人每次200元。 |
表格下载: | |
联系方式: |
0543-6321234、68857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