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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日期: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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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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