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政字【20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各滨单位: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号),确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
滨城区(含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
沾化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阳信县、惠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3月1目起开始执行,原滨政字【2010】66号文件同时废止。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