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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5-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滨政字【2011】31号

各县()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各滨单位: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确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

    滨城区(含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

    沾化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阳信县、惠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31目起开始执行,原滨政字【201066号文件同时废止。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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