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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企业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日期:2015-08-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我省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企业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身体健康,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山东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2006年制订的,其中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仅仅发放防暑降温费,并不能完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通知要求,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通知同时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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