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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机构成为药价“守门员”

[日期:2016-06-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医保机构成为药价“守门员”

2015年以来, 重庆市探索建立药品市场价格机制, 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采购药品和主动议价, 通过重庆药交所交易平台, 建立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约束机制和医保药品支付分类管理办法。

  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一)目的

  1.通过药品市场发现机制, 科学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建立起医疗机构主动议价和合理采购药品的激励约束机制。

  2.推动 “三医联动” 改革, 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降低老百姓就医负担。

  3.引导医药企业开展以品种、质量、 价格、 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良性竞争。

  (二)主要做法

  1.试行范围

  机构范围: 与重庆市医保部门形成服务关系的所有定点医院和特病定点药店。

  药品范围: 拟选上年度在重庆药交所交易额前300位的医保药品, 以及同通用名、 同剂型的药品(不含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低价药品) 试点, 约占医保药品数量的10%, 资金量约占50%, 既具有示范性,也具有可操作性。

  2.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确定及调整

  (1)对交易额大的前300位试点药品建立医保支付标准。 以每一位试点药品和同通用名、 同剂型的药品为一组, 分别确定不同厂牌、 不同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 同组药品中为避免高价药对平均值的影响,用国产普通质量层次药品的购销(中标) 均价计算平均值。 对低于或等于平均值的药品, 以平均值确定为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鼓励医院购买低价药; 对高于平均值的药品, 以其在全国其他省市的购销(中标) 价的较低值为医保支付标准, 小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不得超过大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 医院实际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 医保基金仍按支付标准结算, 鼓励医院议价。

  (2) 对未纳入试点的药品建立医保支付限额, 规范医保药品管理。 以该药品上年度在重庆药交所实际成交均价为基础, 确定医保支付限额。

  (3) 按照以上办法确定的支付标准和支付限额, 作为实行药品零差率公立医院的医保支付标准 (限额); 其他医院按以上支付标准(限额) 以及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之和, 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限额),但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定价。

  (4) 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试点期间医保支付标准每年参考各省市购销价和重庆药交所经医院议价后的实际成交均价情况调整; 全面实施后, 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

  3.医保药品费用结算

  (1) 医保经办机构按药品支付标准和规定报销比例, 给医院结算划拨资金。

  (2) 参保患者以医院药品实际购买价 (符合药品加成政策的, 应包括加成额) 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承担的比例结算付款。

  通过激励医院议价和患者购买低价药, 降低药品价格, 老百姓能及时分享改革的红利, 有利于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4.医保资金的拨付方式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将应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30%, 拨付到定点服务机构在重庆药交所开设的结算户, 用于购药付款; 其余医疗保险费用按原渠道拨付。

  (三)过渡措施

  重庆市从2015年从6月1 日起,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的要求,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

  在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规范出台实施前, 客观上存在 “过渡期”。 在 “过渡期” 内, 为确保医保药品价格稳定有序, 重庆市采取“双控”措施和 “三不”原则。

  一是对医疗机构和药店必须做到 “双控”, 即药品的采购价不能高于重庆药交所的 “挂牌价”, 零售价不能高于原政府定价。

  二是对医保支付必须做到 “三不”, 即医保药品 “采购价” 不得高于重庆药交所的 “挂牌价”; 医保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原政府定价;超过部分,医保不予支付。

  医保短缺药品实行集中带量采购

  (一)目标原则

  为保障医保短缺药品的质量和供应量, 适应药品价格改革, 规范购销行为,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尊重价格市场发现机制, 程序合法合规, 医院委托, 医保垫付,医院支付,平台采购。

  (二)组织保障

  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挂帅, 重庆市人社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和药交所组成, 由重庆药交所集团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三)短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重庆市卫计委根据上年度全市医疗机构短缺药品购买使用情况,提出采购目录, 目录明确药品通用名、 剂型和规格, 经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实施方法

  一是重庆市卫计委督促医疗机构根据集中采购目录, 按通用名、剂型、 规格及质量层次, 向市社保局申报全年使用量; 二是医疗机构委托市社保局代为采购; 三是市社保局开设集中采购周转金账户用于资金结算, 并委托重庆市药交所实施具体采购工作; 四是医保短缺药品采购实行竞价或谈判, 以确定供应企业, 中标价即为医保支付标准, 医院不能二次议价, 并按现行规定签订买、 卖、 配三方交易合同; 五是医疗机构定期归还周转金, 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购药款。

  (五)资金结算

  1.货款结算。 三方交易合同签订后, 重庆市社保局收到药交所提供的采购明细表后, 在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合同金额的50%垫付采购定金; 之后的采购货款, 由医疗机构按合同约定支付, 并在合同年度7月底前归还周转金。

  2.与医疗机构结算。 重庆市社保局依据药交所提供的采购明细表, 将集中采购医保短缺药品费用划入医疗机构在重庆药交所开设的账户,其余费用按原渠道拨付。

  低价药实行分批挂网

  (一)原则

  国家和重庆市低价药清单内的药品, 在日均费用标准内 (西药≤3元, 中成药≤5元), 由生产企业自主申报价格挂网, 按报价与原挂牌价对比的涨幅分3批挂网。 申报价格超过日均费用标准的, 不予挂网。 无挂牌价的产品, 按药交所有关规则制定入市价后, 再由企业申报低价药挂网。

  (二)步骤

  第一批挂网范围: 报价涨幅小于 (等于)100%或日均费用小于(等于) 1 元 (化学药) 和 1.5 元(中成药)的品种。挂网时间:2015年11月。

  第二批挂网范围: 报价涨幅大于100%, 且小于 (等于) 300%的品种。挂网时间:2016年7月。

  第三批挂网范围: 报价涨幅大于 300%的品种。 挂网时间: 2017年1月。

  在分批挂网期间, 有新申报的和愿意接受更低价格重新申报的产品,可按涨幅纳入相应批次挂网。

  (三)医疗机构采购

  医疗机构根据市场购销价等参考信息, 通过多种竞价议价方式,积极与生产企业议价。 原则上, 根据用药需求, 采购同品规中价格较低的低价药产品。 医疗机构要向医保经办机构如实上传低价药实际成交价。

  (四)医保结算

  重庆市社保局按挂网价确定医保支付限额, 并与低价药分批挂网同步实施。

  (供稿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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