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建言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把职工带薪休假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中工网记者 郑一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只有在现工作单位工龄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农民工,连劳动合同有时候都不规范,更没法计算工龄,根本就没法享受这样的待遇……”最近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这一话题再次成为了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不少政协委员呼吁,要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让职工都能享受“自己的黄金周”,增进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职工的幸福指数。
据了解,我国早在1991年6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也对带薪年休假进行了原则规定。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年9月18日,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带薪休假自此有了明确的依据。
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为了落实这一制度,《纲要》特别提出不少具体措施。2014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关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笔墨不少。《意见》要求要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要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并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尽管有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然而,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企事业单位的落实情况却不容乐观。2013年,国家旅游局委托机构进行的调查显示,真正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仅占31.3%;同年,人社部调查显示,不同程度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职工(含未休假但依法给予工资补偿的)约为50%。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不了解。从执行情况来看,公务员、事业单位、大型国企以及一些比较规范的私企中,带薪年假贯彻的比较好;而一些中小企业、民企、私企员工以及数量和规模更为庞大的农民工、临时工群体等却难以享受到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执行,究竟难在哪呢?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旅游局前局长邵琪伟委员分析了原因,“一是我国劳动力供给仍处于高峰期;二是社会尚未形成带薪休假的权益观念;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四是监督措施有待加强,职工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
一位工作在人力资源管理行业的朋友告诉记者,不少企业会在年假申请规则中加入一些附加条件。比如有些公司会对申请年休假限制次数和时间,如“连续休假不得超过几天”等;有的公司对年休假进行统一安排,春节时多放五天,7月放五天,剩下天数再行请假;有的公司要求休假的职工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并随时要接受单位的召唤处理紧急工作。而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大多数工资规定“自动作废,没有任何补偿”。一位工作在政府部门的基层公务员朋友也对记者吐槽,“领导都在那坚持工作,处长、科长怎么可能休假?我们这些‘小兵’就更不好意思请假了。”
“现代社会的节奏很快,各行各业竞争很激烈。不少企事业单位员工加班加点几乎是常态。在此背景下,能够享受到休假,调节一下生活和工作的节奏,成为很多员工的梦想福利。”全国政协委员、联想集团总裁兼CEO杨元庆在自己的提案中道出了不少职工的心声。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邓小虹也认为,“每年有这么几天的带薪休假,一个是可以放松精神、劳逸结合,而且也可以促进消费,于国于民都有好处。”
“劳动法早就已经立法(确定带薪休假制度)了,关键是一个实施和落实的问题。”邵琪伟委员表示,希望各方面进一步引起重视,进一步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
“目前的问题是,有制度、有法规,但落实环节出现了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抓好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原书记处书记李滨生也在《关于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提案》中指出,关键是要落实。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把这项职工期待的制度落到实处呢?不少政协委员也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邓小虹委员认为,关键还是要有一个示范,“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作出示范。”
杨元庆委员认为,还是要通过立法等法治手段来落实,“通过立法权、司法权、执法监督权等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制定监督落实带薪休假的法律规章。”
李滨生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出补充规定。例如大量工作不稳定特别是就业流动性极强的农民工群体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问题,李滨生委员建议,“适当降低资格门槛,让已经与用工单位签订有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职工也可享受带薪休假。”
另外,李滨生委员还提出,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上要加强劳动监察,“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强制性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把落实带薪休假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假又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单位,限期作出整改。”
“工会作为广大职工权利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进一步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督促企业履行法定责任,依法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李滨生委员认为,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切实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各地工会要发挥自身优势,办好职工疗休养院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活动,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休息休假服务。”